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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阅读次数: 1936 发布日期:2011-12-06 23:34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9〕143号

  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

  (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尝试组建信用担保联保平台、信用担保集团,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取冠市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取冠县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洞头、文成、泰顺县可放宽到8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冠省名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支持建立由政府财政资金和供销社社有资本共同兴办的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放宽到500万元(含),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不少于30%(含)。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范运作水平

  (五)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担保机构要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六)认真加强财务管理。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

  (七)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提高担保服务效率,切实为中小企业服务。

  (八)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担保机构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要参加岗前专业基础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努力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服务。对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经营年限较长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重点合作与支持,提高放大倍数,简化审贷手续,并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十一)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90号)要求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较好的,支持小企业力度较大的,优先考虑给予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四、切实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各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

  (十三)各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担保物及担保合同的审查,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于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四)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争取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注册资金及担保额达到一定水平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按照每年确定的补助范围,给予贷款担保额0.5%以内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担保机构组建联保平台的,给予平台50-100万元奖励;对担保机构组建集团,实收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30-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只享受一次,要在平台或集团运作半年以上,视一定担保业绩及发挥的作用,经考核和评定后给予奖励。联保平台作为再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平台内单体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复计算的约束,可再享受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资金。奖励和补偿资金一律充入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内,作为再担保风险准备金,提高再担保抗风险能力,促进其做大做强。

  (十七)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素质提升工作。积极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将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告,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信用,树立良好的形象。

  (十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扶持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不同的经济情况和担保业的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奖励或补偿资金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偿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偿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为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和服务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职责。

  市经贸委作为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要牵头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认真做好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组织担保机构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鼓励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市级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研究与资金申报补助办法的制定,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和相关政策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工商局要加强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严格担保机构年检;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贷款垫资等广告的审查力度;凡新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信用担保机构的情况,要以联系函形式告知经贸部门。

  温州银监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督促银行与已备案的担保机构合作;对从事非法银行类业务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加强银行工作人员监督。

  市人行要指导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督促银行做好开户担保机构的现金收支、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与市经贸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市级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研究与资金申报补助办法,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和相关政策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温州海关、温州海事局要各司其职,共同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经贸部门备案。未在经贸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相关登记部门不得直接为其办理担保、反担保的抵押登记。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七、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五)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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