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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阅读次数: 1230 发布日期:2014-08-27 23:28 来源:

各市经信委,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增强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从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我委起草了《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4年8月15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易小翔
 

电话:0571-87055248
 

邮箱:vincentyii@163.com
 

附件: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1日
 

 

 

附件
 

浙江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融资性担保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监管部门对符合融资性担保行业任职资格条件、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的公民,依据有关规定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凭证。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
 

第四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任职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任职资格考试的有关制度,并管理与监督任职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成立任职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承担任职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考试对象:拟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未担任上述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均需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6号令)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第七条 考试报名:申请人填写报名表格,与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一同递交考试办公室;任职资格考试办公室审核报名表和相关材料,并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登记。
 

第八条 考试周期:原则上,任职资格考试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考试。如申请人数达到5人,或考试申请受理时间超过30天的,须在3天内组织考试。
 

第九条 考试形式:采取现场闭卷考试的办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卷考试。考题形式为单选、多选、判断和问答题。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每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含政策法规知识和专业业务知识两部分内容。考试办公室邀请专家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并适时更新题库。每次考试前由考试办公室在题库中随机抽取当次考试题目。
 

第十一条 考试纪律:参考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并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无故缺考,严禁舞弊抄袭行为。发生舞弊抄袭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且1年内不能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证书及有效期。考试合格者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证书补办:证书丢失、损坏,应及时补办。补办《任职资格证》应填写《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经考试办公室审查后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按照规定核准后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对转让、涂改证书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注销证书,取消其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章 监管规则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档案。考试结果和证书均记入个人档案,供行业监管和信息查询。
 

第十六条 拟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核准其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至2014年11月30日,已在取得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试办公室将组织统一考试。统一考试通过的,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不通过的,考试办公室将统一组织2次补考;补考仍不通过的,取消其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但可申请参加每月的考试,通过后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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