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政府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不能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阅读次数: 27 发布日期:2025-03-19 15:44 来源:广东省供应链金融创新合规实验室
近日,财政部负责人就《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有四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突出主责主业。《办法》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要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能为政府债券发行担保,不能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信,不能向非融资担保机构投资,引导个别偏离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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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亮点是突出加力支持。《办法》细化完善配套制度,综合运用资金扶持、信息共享、差异监管等多种方式,为机构可持续经营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力保障,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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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亮点是突出就业优先。为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主体,促其稳岗扩岗,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切实支持更多就业,更好保障民生。
- 第四个亮点是突出部门协同。作为一份管总的文件,为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办法》明确了有关方面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职责和路径。
关于《办法》有哪些政策支持举措,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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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财政支持,促进持续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群体主要是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仅靠自身经营较难实现保本微利。《办法》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风险分担的先进经验,明确地方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多元化、精准化支持,助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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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绩效考核,聚焦支小支农。《办法》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重心从追求利润及规模转向深耕普惠领域。有关部门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破解基层员工贷款风险责任与公共政策目标间的决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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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优化银担合作,提高融资效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联合审贷审担程序,大大提高了融资担保服务效率,市场反响非常好。《办法》推广有效做法,并在银行风险资产计量、资本占用、保证金等方面加大对银担合作分险的引导支持,鼓励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规范银担合作行为,强调落实银担分险,共同做好风险管理,合力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 四是加强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壁垒。为缓解小微企业与银行和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财政部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为合作机构提供风险监测等信息支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机制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
而在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提出四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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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准入机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更新、动态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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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防控贯穿于经营决策、业务发展和运营管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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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代偿核销政策。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可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强调合理充分计提风险拨备、依法依规进行抵押登记及追偿等行为。
-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明确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风险状况,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风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