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担协印发《融资担保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 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
2023年4月19日上午,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2023年度理事会、监事会在北京胜利召开。本次会议为现场会议,62名理事出席、2名监事列席。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地方机构规制一处处长徐婷应邀出席会议,中担协会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向世文同志,中担协党委委员、副会长陈琳同志致辞。中担协党委委员、副秘书长杨紫华同志主持本次会议。
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担协2022年度工作报告》《中担协2023年度工作计划》《中担协2022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中担协秘书处14项管理制度,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融资担保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关于召开届中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
光信秉持着保函人服务至上的理念,特为大家带来《融资担保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全文,推荐各位详细阅读!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关于印发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担协办发〔2023〕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共中国银保监会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银保监会系统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起草了《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各会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及依据】
为规范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良好的清廉文化,维护行业良好信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令第683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 意见》(国发〔2015〕43 号)等有关规章和制度文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融资担保机构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融资担保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爱国爱行】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热爱融资担保业工作,忠诚金融事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努力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为行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诚实守信】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既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要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五条 【依法合规】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专业胜任】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知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及时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动态,不断学习提高政策法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 管控的认识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锤炼品格、补充知识、增长能力。
第七条 【勤勉履职】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服务为本】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为职责,竭诚为客户和社会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九条 【严守秘密】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行为守法
第十条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催收】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使用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挪用所在机构和客户资金。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第二节 业务合规
第十六条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所在机构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担保项目的合规性。不得打听、散播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遵守融资担保业务规定】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业务。
第十八条 【遵守风险管理规定】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 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保前调查(审查)、保时审查和保后检查等“三查”工作。
第十九条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二十条 【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 规定,组织或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所在机构出差住宿和交通标准。
第三节 履职遵纪
第二十一条 【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求真务实、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如实反馈信息】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要注意审核企业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提供的工作资料符合业务操作指引。严禁采取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纪律要求处理自身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冲突。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所在机构管理层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实施履职回避】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以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为重,严格遵守履职回避要求。任职期间出现与客户有亲属关系、特定利益关系等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或者向所在机构、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抵制贿赂及不当得利行为】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银行等合作单位、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的礼品。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财物,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第二十八条 【厉行勤俭节约】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珍惜资源,爱护财产。
第二十九条 【塑造职业形象】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在公共场合应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 境要求相称。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四章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平对待客户】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以业务繁简程度、金额大小等其他因素差异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保护客户信息】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储存、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充分披露信息】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综合担保费率、贷款利率、反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必要信息,对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地提示。严禁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严禁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三十三条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耐心、礼貌、认真地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做出有效反馈。
第五章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第三十四条 【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纪委监委、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严禁自行或诱导客户规避相关检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举报违法行为】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有权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服从应急安排】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行业倡议、服从机构安排,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等重大公共应急事件中坚守岗位,尽职履责,努力保障特殊时期金融服务的充分供给。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舆情环境】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所在 机构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严禁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微信、微博、贴吧、抖音、网络直播等各种媒体形式对外发布、传播不当言论和不良信息。
第六章 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第三十九条 【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接受所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精神制定本机构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将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作为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合规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及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员工执业行为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接受自律组织监督】
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高管规范】
融资担保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模范践行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通过“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以上率下, 在战略制定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考量, 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全面推动所在机构营造爱国爱岗、诚实守信、专业过硬、勤勉履职、服务为本的良好从业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参照适用】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及各地方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四十三条 【解释机构】
本准则由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冲突解决】
本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