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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37 发布日期:2024-09-24 15:44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一、制定背景、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进一步推进金融稳外贸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支持外贸小微企业、外综服企业等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实施细则》。

二、目的

优化外贸小微企业、外综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服务,降低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成本。

三、主要内容

对企业通过承办银行审批,并在执行期内向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担保公司对复审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8%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向一家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2024年1月1日起至本细则施行之日止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汇率避险增信业务,可以适用本细则。

四、适用对象

在我市依法合规经营、需要汇率避险担保增信的外贸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小型或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五、操作流程

(一)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浙江省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具有远期结售汇担保增信业务需求的企业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意向;

(三)银行接到企业申请意向后,对申请主体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对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

(四)银行将审核通过的业务和《交易合作意向函》提交至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复审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协助担保机构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

(五)银行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函后,可在保函额度范围内按照内部管理要求为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按月向担保机构提供交易明细数据;

(六)业务到期后,企业按照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保函自动解除;若未按合约规定办理交割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六、注意事项

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按照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际办理业务给予不超过0.5%/年担保费、0.12%再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一年期担保保函额度,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月份折算)。该补贴与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七、关键词解释

政策所称的汇率避险,是指通过金融工具(如衍生品)来对冲外汇风险的策略,目的是减少因汇率波动对投资或交易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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