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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与应对(1)

阅读次数: 225 发布日期:2024-07-26 13:08 来源:融资担保法律实务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修改了112个条文,删除了16个条文。新《公司法》修改内容众多,对金融担保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本文将主要从新《公司法》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十五大影响展开解读,旨在对金融担保行业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助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注册资本制度变化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


  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认缴出资需在五年内实际缴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增加股权、债权成为出资形式。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对股权和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予以明确肯定。

  第三,引入授权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设立后可以根据授权决定公司股份的发行


(二)注册资本制度变化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


  1.对金融担保行业主要服务对象——公司的影响

  新《公司法》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践中出现的“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了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同时,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要求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即将做实并且加重,公司的数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下降,公司的质量应该会有所提升,即审慎创办公司,敬畏法律责任将成为未来公司经营者们的普遍心态。


  明确股权、债权成为出资形式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使得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者能够借助现有的股权、债权资源,实现自己的商业计划;同时,该变化也可增加现有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助于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信誉度和吸引力。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股权、债权作价出资的引入,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这种出资方式还能够鼓励债权融资、为股权投资提供更多的退出渠道,为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途径,增加市场流动性。


  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可以使得公司不必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降低公司设立难度,简化股份发行程序,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机动性及融资效率,激发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也将导致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资本仅停留在纸面进而危害交易安全,公司债权人难以依据章程判断公司实际资本状况,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资产,增加交易成本。


2.对金融担保行业重要参与者——金融机构的影响


  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有助于减少虚假公司的存在,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增加金融市场透明度,减少风险和防范金融犯罪,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实力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但金融机构同时也面临着被担保主体存在过桥资金的涌入与抽逃、虚构债权出资、虚估股权价值、提供虚假股权债权评估报告的风险。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前和贷后监管中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查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以确保贷款安全。


3.对金融担保行业服务提供者——担保、保险公司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担保、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作为公司主体所受的直接影响,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点:一是提高公司的实力和稳定性,新规定要求在五年内实际缴清出资,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有足够的实力和资金来履行其保险职责;二是减少了虚假注册或通过违规手段减少注册资本的可能性;三是增加市场准入门槛;四是增加小型和新兴保险公司财务压力和运营困难,但同时授权资本制也提供了业务和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方法和手段。


  另一方面,新规定将对担保、保险业务产生间接影响,具体如下:一是实缴期限对公司增资、减资需求的刺激,二是授权资本制对融资担保需求的扩大,三是实缴压力促生的不实与虚假出资风险。


(三)金融担保行业的应对建议


  各方主体在接受或提供金融担保服务时采取更严格的审查监管手段,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风险防控和处理。


  对于过桥资金的涌入和抽逃的风险,公司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实缴日后一定期限内的银行流水,从而凭借异常流水追究股东及相关主体抽逃出资的责任。


  对于虚构股权出资的风险,公司主体可参照股权质押融资的尽调标准,核查股权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基础股权的实缴情况以重点核实股权出资。此外,公司需明确风险控制与事后追责策略,包括追究出资不实股东、依据代位权主张转让方责任、依据转让方转让未实缴股权主张其出资不实的责任。


  对于虚构债权出资的风险,公司主体可参照应收账款融资的尽调标准,要求次债务人背书并掌握基础交易文件。在事后追责阶段,可依据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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