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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立马解读,为了这个“风向标”,浙江人真是拼了

阅读次数: 303 发布日期:2024-01-29 16:36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近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将于今年3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为浙江深入实施三个“一号工程”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条例究竟有哪些创新举措?今天下午四点半,浙江省新闻办举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建立基础体制机制,夯实优化营商环境根基。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无感监测评价方法、“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增值服务体系构建、尽职免责机制、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以及监督制度、激励机制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健全准入退出制度,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固化国家和省近年来的创新举措,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准入准营衔接机制,要求登记机关提示需经许可的事项并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二是完善“个转企”支持措施,允许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使用原字号。三是针对企业跨区域迁移问题,规定不得要求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并建立迁移服务协调机制。四是破除隐形壁垒,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五是强化政府履约监管,要求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失信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消费等予以限制。六是建立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制度。七是规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简易注销;要求完善破产协调联动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明确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启动援助,推动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再次创新创业能力。


  完善便捷服务措施,保障企业办事简易高效。在政务服务标准化方面,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在政务服务便利化方面,建立企业报表、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要求编制许可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在中介服务规范方面,要求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线上办理。


  落实增值服务理念,实现涉企服务集成供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增值服务的基本内涵,并建立增值服务具体制度。一是构建服务载体,要求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应用建设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并规定专区应当具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功能,与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对接;明确可以划分企业社区,健全一体化服务机制。二是优化建设项目服务,建立分阶段施工许可、工程图纸线上审查、专项验收过程指导、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电子归档等制度。三是提升政策服务精准性,要求企业综合服务专区汇集涉企政策,精准计算企业需求,推送相应信息,实现“政策找人”、免申即享;要求探索合并报税,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此外,还对电子证照库建设、电子票据服务、区域评估等作出规定。


  强化要素保障支撑,赋能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在土地要素方面,要求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满足差异化用地需求,并健全标准地制度。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并要求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给予职称、薪酬、住房等保障或便利。在资本要素方面,为增加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鼓励设立绿色金融分支机构;要求建立上市挂牌融资服务直通制度。在数据要素方面,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凭证;要求培育数据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资源要素方面,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实行全流程一网通办,提高供应可靠性,降低用能成本;明确从规划红线到公共管网接入工程的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


  健全创新支持体系,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近年来,浙江通过修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进步等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支持制度,条例从以下方面作出衔接规定:一是健全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制度,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要求创新科技特派员制度,明确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支持政策和职务成果赋权、奖励等制度。三是要求分级分类制定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善首台(套)激励保障机制。此外,还对大型科学仪器开放、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和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作出规定。


  优化开放提升举措,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立足高质量“引进来”,规定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制定并公布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要求高标准建设自贸区,对标先进规则,探索改革创新;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立足高水平“走出去”,要求加强跨国企业、涉外中介机构培育,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高质量跨国并购,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进出口便利化方面,要求健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规范审批和收费,优化通关中转流程。


  健全尊商亲商机制,打造最优人文生态环境。在新型政商关系方面,规定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在促进“两个健康”方面,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经营者梯次培养,探索“两个健康”创新实践。在弘扬浙商精神方面,建立对优秀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褒扬激励和宣传制度,要求依法处置涉及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权信息。


  规范政策优化监管,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求进行政策协调性、出台时机等评估,并设置适应调整期。在监管机制方面,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具体制度,规定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和综合检查场景清单,实现抽查标准化、“综合查一次”。在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慎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在合规管理方面,要求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编制合规指引。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应立案不立案等问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法院健全审理机制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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