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丽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的服务能力,更好发挥其在普惠金融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的服务能力,更好发挥其在普惠金融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是指以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担公司”)为主体,各县(市、区)注资参股市融担公司,市融担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统筹开展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融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各县(市、区)开展担保业务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执行扶持政策。
第三条 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单户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者)和“三农”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
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是指通过提供担保机构担保增信替代小微企业在银行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要交纳的保证金或占用其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担保业务。单个企业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业务补助。对市融担公司为当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按月均担保余额给予1%的业务补助。
第五条 保费补贴。
1.融资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为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年担保费率降至0.5%,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各县(市、区)政府若有其他更优政策,以更优政策为准,当地财政补足至1%。
2.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市融担公司全额免收担保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担保保函额度的1%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
第六条 风险补偿。对担保业务发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在2%(不含)以内的按本年度代偿净额的30%给予补偿;代偿率在2%(含)-5%(含)的按本年度代偿净额的50%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5%(不含)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生态资产抵(质)押担保融资业务发生的担保代偿风险损失,代偿率在5%以内的,按本年度代偿净额的50%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5%(不含)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发生的担保代偿风险损失,代偿率在5%以内的,按本年度代偿净额的50%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5%(不含)的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年化担保金额×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本年度代偿净额=(1)-(2)-(3)-(4)-(5)
(1)本年度发生的代偿额,银行已出具代偿证明;
(2)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分担的金额;
(3)本年度追回当年发生的代偿额(扣除应分配银行、再担保公司款项);
(4)本年度追回以前年度发生的代偿额可抵减部分;
(5)以前年度追回代偿额在本年度继续抵减部分。
注:以前年度发生的代偿额在追回当年抵减代偿额后仍有余额的,则该余额在以后年度计算风险代偿总额时继续予以扣除,直至结清为止。
第七条 资本金补充。当在保余额超过年末净资产7倍时,以市融担公司股权比例为基础,结合业务增速、业务规模等情况由原出资机构进行相应的资本补充。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
第八条 市融担公司的业务量按市区和各县(市)分别统计(其中,市区按莲都区和丽水开发区分别统计),并分别向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下同)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融担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相关要求分别向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提供业务经营情况、保费减免情况、代偿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需求,由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分别报同级财政安排预算。
第十条 市融担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分别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担保代偿情况(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代偿证明等)。
第十一条 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分别对市融担公司提供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流程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根据资金审核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融担公司。
第十三条 市融担公司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做大做强担保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对代偿项目进行积极追偿,防范和降低融资担保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融担公司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融担公司每年应将上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上报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县收到中央和省级融担补助资金的,当年可先行预补至市融担公司,于次年进行补助资金年度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级和各县(市)分别承担。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局统一兑付,再由市直、莲都区和丽水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