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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时隔10年,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文!

阅读次数: 127 发布日期:2023-12-20 14:55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时隔10年,消费金融公司迎来管理新规。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2014年,我国正式施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据《金融时报》记者梳理,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业务机构管理,担保增信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50%等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达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与2014年起正式施行的《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旨在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同时,提高了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而《办法》则规定,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从30%到50%,提升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一招。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另外,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不少消金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至40%之间,距离不低于50%的要求还有差距。当然,也有消金公司早已高于这一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出资人消费金融和风控经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  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征求意见稿》则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升至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对基础和专项业务分类监管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将业务范围划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
基础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专项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并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前述负责人解释称。
   
  此外, 秉承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确保其有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充分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50%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在长期发展中,这一模式所滋生的问题逐渐暴露。

  “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前述负责人说。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
  对于合作机构管理,《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明确要求,划清红线。合作机构,包括不限于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贷款质量管控。
  此外,出于限制盲目扩张的考量,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


强化消费者管理保护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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