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首部涉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法规落实上海!
前 言
10月1日,《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由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7月25日表决通过,并于7月28日公布。根据规定,浦东将支持企业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扩大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优化相关许可和备案手续,进一步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赋能实体产业发展。同时,浦东新区支持企业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等。
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沈建平表示,《规定》是全国首部专门涉及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法规。通过地方立法,聚焦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以融资租赁企业的切实需求为导向,在进一步优化行业资金供给、促进跨境业务、提升法治环境方面给予了实实在在的支撑,为融资租赁企业更好服务绿色低碳、装备制造、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相信随着法规的落地落实,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将迎来新机遇。
《规定》共19条,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把握融资租赁业务特点,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根据《规定》,浦东新区要发挥授信机制的杠杆作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业务,助力实体产业发展。同时,《规定》将进一步引导、推动企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规定》出台后,将有利于灵活运用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监管工具,提升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领域与产业政策的相容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
二是破解融资租赁发展难点,优化行业发展的制度规则。
《规定》明确,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对涉及跨关区的鼓励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同时,《规定》提出,深化融资租赁领域制度型开放,推动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支持企业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降低业务成本,支持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和支持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等。
三是关注融资租赁发展焦点,制度赋能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规定》提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子公司,鼓励相关部门提供便利。根据《规定》,浦东新区要培育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元方式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拓展发展空间。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约占全国总量三分之一,其中,90%以上的资产规模和头部企业均集中于浦东新区。业内人士认为,《规定》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对在浦东新区注册、展业的融资租赁企业是一项重大利好。”
毕马威中国金融服务业合伙人薛晨俊对记者表示,《规定》中对灵活运用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监管工具的突破,对于部分央企、国企设立的产业系租赁公司聚焦主业、专注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有利于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展业。此外,《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跨境租赁业务的行业竞争力,提高在特定实体经济领域的服务效率等方面也起到积极作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号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住所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公司”)的促进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和浦东新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支持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要求,对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
第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内部治理和业务决策,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融资租赁公司遵循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开展业务的,浦东新区发展改革、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第六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建立健全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密切监测无形资产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科学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航运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将从境外购买的飞机、船舶或者设备等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简化审批内容,优化管理措施。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权的本市号牌机动车向浦东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首次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样章申请备案;之后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者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市和浦东新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与融资租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业务范围拓展至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可以同时合并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需另行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纸质材料。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活动的,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一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子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发行各类债券,通过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展并购重组,增强资金实力。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征信合规和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赁物,并及时采取委托评估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规范服务收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就收取服务费用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收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的协同治理作用,加强金融治理协同,深化金融治理合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发挥效用,保障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对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自律管理、诉源治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本市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应当尊重融资租赁行业交易习惯,发布融资租赁典型案例,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融资租赁案件审判中深化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维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住所地在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
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