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部署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重点清理4类19种规定和做法
阅读次数: 210 发布日期:2023-08-23 15:53 来源:浙江发布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浙江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已启动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此次清理重点是含有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4类19种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况的规定和做法。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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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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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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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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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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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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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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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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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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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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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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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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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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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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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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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本次清理将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确保“应清尽清”,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下一步,浙江省将按照“立案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问题的发现与整改纠正。同时,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浙江省将对各地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着力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