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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392 发布日期:2022-09-23 15:06 来源:温州发布
  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增强外资招引竞争力,助推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我市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点招引方向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资投向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信息、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卡脖子技术项目、总部型项目、外资研发中心等。

二、加大项目财政支持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支持。服务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三、加大项目要素保障

  (三)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指标。推荐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争取国家用地指标支持;推荐总投资5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列入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争取省级用地、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支持。总投资超亿美元的外资项目、世界500强投资项目用地以及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属地政府安排落实存量用地或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卡脖子技术以及对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全局性影响的其他外资项目,在财政奖补、用地保障、能耗指标等方面给予综合政策支持。
  (四)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温州市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导向鼓励类目录且集约用地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五)实行灵活多样供地方式。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外资工业项目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按最长年限50年一次性出让,企业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地价款。外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转租和抵押。鼓励以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可直接协议出让给原承租企业。制造业外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六)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发挥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为引领的对外经贸合作高地及温州综保区制度创新优势,积极招引高端制造业项目。温州海经区、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等重点平台以及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培育国际产业合作园,加大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重点国别招商和产业精准招商力度,努力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积极引导境外产业并购项目回归,鼓励创建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推进全球产业精准合作。
  (七)构建全球招商网络。围绕招商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内外联动、稳步推进”原则,加快完善境内外招商网络布局。统筹驻外办事处和外出招商力量,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等地设立温州市驻外招商引智办事处,全市形成不少于500人的一线招商干部队伍,常态化开展驻点招商。鼓励各地和重点产业平台聚焦欧洲和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重点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借力驻外使领馆、侨商会、海外联络处、海外温商网络、中介机构等,进一步完善海外招商工作网络体系。
  (八)强化市场化招商合作。积极发挥市场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与境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通过市场化的协议招商、代理招商和委托招商等形式,探索建立有针对性、市场化的招商引资合作关系。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认定,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于世界500强项目的,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九)鼓励开展“以商招商”。充分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优势,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努力破解我市资源制约瓶颈,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本地企业围绕产业链条补缺和延伸,开展以商招商,招引上下游产业链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市落地,提升产业竞争力。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认定,对通过“以商招商”引入外资项目的企业,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其经营者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属于世界500强投资项目的,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十)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积极开展网上招商会、洽谈会、签约会等活动。强化领导带头招商,建立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高新区(经开区)领导招商月考勤制度,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的党政领导班子每个月要开展一次外资客商拜访、接待或项目洽谈工作,开展情况需及时报备市投资促进局。鼓励各地优先保障出国(境)招商团组申请,重大产业项目境外招引,优先申报省级重点出访项目和我市专项出访项目,优化相关申报审批手续,为境外招商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激励。进一步压实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高新区(经开区)招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招引外资积极性。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额贡献达到一定额度(具体金额标准以市投资促进局制订为准)的,在实际外资年度考核中按最优单位予以赋分激励。

五、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十二)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者及外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补偿制度。健全支持外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案件审查工作,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处理网络,市、县两级开通投诉热线,指定专门处(科)室,确定兼职人员,落实相关经费,妥善处理外资企业各类投诉。
  (十三)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力资源管理等政策,或应对地震、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各项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歧视性差别政策。
  (十四)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鼓励支持我市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市科创平台建设、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及相关政策落实。
  (十五)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体系。严厉打击专利非正常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组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推动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挥中国温州(服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不断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和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十六)优化外资企业服务水平。着力推行和逐步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手续代办服务工作,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全流程综合代办服务。建立外商投资直通车制度,进一步提高和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政务服务工作水平,调整充实“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提高“绿色通道”服务效率和质量。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争取全面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授权属地,为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提供就近、快速、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
  (十七)提供外商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便利。世界500强企业或总投资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下同)的子女需在我市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紧急情况下可享受温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绿色通道。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机构、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的合作,健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制度,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
  (十八)支持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对依法依规来温州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提供停居留便利。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来华工作的给予最长期限为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十九)完善职业教育配套保障。推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大力培养与区域产业转型升级高度适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大力培育发展技能型人才队伍,努力打造技能人才高地。支持推进职业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一步优化职业人才供给。

附则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或中介类注册地不在温州的除外)。文中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兑现资金如无特别说明,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外资政策所需资金应纳入总量控制。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补助力度不低于本政策条款。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实际使用外资是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商务部纳统资金。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文中关于实际使用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关于服务业项目范围,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关于世界500强认定,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为准。
  3.第(八)项条款“强化市场化招商合作”与第(九)项条款“鼓励开展‘以商招商’”涉及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4.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执行。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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