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函〔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实施以来,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在支持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助力“双创”、改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六稳”工作,切实提高普惠金融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策实效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自2018年11月16日起,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认真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严格审核申请补贴机构的资格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年均存贷比、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等符合要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安排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不超时限,坚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细化绩效考核指标,突出问题导向,避免流于形式;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着眼于多年度资金使用绩效和绩效变化分析;加强结果应用和公开,适时上报并公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地资金执行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中央预算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做好政策衔接
(一)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聚焦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将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二)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2016-2018年度已安排的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水平高、产出绩效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对于已获得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若发现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应及时上报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以奖代补资金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三、做好组织落实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应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夯实管理基础,确保数据真实。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019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要求,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工作,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精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
(三)对各级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以前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发现的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罚,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支小助微”,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执行。
财 政 部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