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通知
阅读次数: 1903 发布日期:2014-10-14 01:28 来源: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4〕117号)的精神,满足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向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业务。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业务创造便利条件,请有意愿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担保公司提交申请报告(自拟并注明拟开展业务区域)以及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至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受理材料后出具意见提交至市经信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申请单位将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于10月17日前报秘书处。
联系人:戴赛敏 传真:55569909 电话:55596908
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