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担保强担保,合同无效也要赔
当事人田华告诉记者,明明医院盖了鲜红的公章、同意对借款作担保,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昨日记者对焦作市中级法院审判此案的法官进行了采访。
同事找一家医院担保借走现金 8万元
田华说,张某除了教学业务外,课余时间还从事金额颇大的经营业务,2012年12月的一天,张某向她借8万元现金。
看到田华对借钱请求有点犹豫,张某说:“你放心,我让荣光医院作担保!”她就不好意思再拒绝了,就拿出8万元现金借给张某。张某向田华出具了收条,并和田华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万元、期限6个月,荣光医院作了连带责任担保。
到期不还钱,她把担保的医院告了
半年时间很快就到了,张某却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思。田华反复催促,张某总是推三拖四,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
田华拿着借条懊恼不已,2013年8月份,她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荣光医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张某经传唤不到庭,法庭庭审成了田华和荣光医院之间的较量。荣光医院称,医院是公益性质的单位,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合同依法无效。荣光医院还提交了显示自己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据。
担保医院承担一半责任
解放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荣光医院对借款的担保合同无效,三方的担保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成立,田华和医院对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荣光医院应当对张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在限期内归还田华借款及利息,荣光医院对张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判决,田华喜悦与困惑参半。喜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同时她也很困惑:明明医院盖了鲜红的公章、同意对借款作担保,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昨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同云对该案进行了说法释理。
余同云说,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担保法律关系无效,荣光医院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但债务人、担保人有过错的,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余同云说,这起案件提示我们,一定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在大额经济事务发生时要提前查阅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