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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界期盼新《办法》尽快出台

2013-06-29 00:05: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45

日前,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多方意见之后,对外投资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等多项内容将有所变动,在法律层级上也可能进一步提高。
    日前,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多方意见之后,对外投资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等多项内容将有所变动,在法律层级上也可能进一步提高。这对于正处于行业低谷的担保业来说无疑将是好消息。
 
  近两年来,担保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国民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周期下行给担保业带来很大冲击。另一方面,在这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行业,自中担、华鼎等个别融资担保机构出现问题之后,部分银行提高了合作门槛,尤其是民营担保机构更是深受其苦。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北京市新增融资担保额首次出现负增长,其中民营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额大幅下降了27.59%。“银行收紧与公司合作,从2012年到现在,业务发展压力仍然比较大,维持生存很困难。”一位受访民营担保公司高管坦言,“因此特别希望对约束行业运营的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除了生存困境,由于“政出多门”所导致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问题,需要《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尽管从华鼎事件后各个地区或区域出了些临时性的办法,但我们还是盼望《办法》尽快颁布,从更高层面对行业进行整体规范,这是恢复行业良好生存环境的基础。”佛山市某民营担保公司董事长陆先生如是说,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状况没得到有效解决。不仅多个政府部门制定了各自职责领域内的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个地方也有各种办法和规定,有些内容相互交叉,甚至还有争议。监管制度不健全使有些担保公司抓住监管漏洞来谋利,从而引发风险事件和不良影响。
 
  此外,银监会联合七部委发布的《办法》至今已运行三年,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限额、准入门槛、提高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放大倍数等方面进行限制,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但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快速成长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现行《办法》存在着相对滞后和实用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办法》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并尽快出台,将更加有利于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这是业内共识。
 
  那么,《办法》在哪些方面将有较大改动?
 
  “投资比例以及商业模式问题是担保业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也是担保业一直探讨研究的重要问题。”北京市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表示。
 
  对这个问题,大多数担保机构看法相同——就是希望能够“适当提高”担保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现行规定,担保公司一般必须以现金注册,担保资金是受到监管的,只有20%以内可用于投资。“这导致担保行业的综合资金回报率较低,甚至一些担保机构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深圳一家担保公司负责人说,“上报至国务院的修订稿或将投资比例定为30%,但我们还是觉得有些低。”
 
  另外,风险准备金计提办法也将有所改动。现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能否降到20%,或者将担保责任余额的1%作为基准,根据担保公司表现上下浮动,实施分类监管,而不是一刀切。”一位受访担保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融资性担保的法制缺陷已经得到关注,有关部门也在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外部法律环境的改善,《办法》在法律层级上或有待进一步提高。
 
  受访者普遍表示,《办法》的修订将突显“规范发展”、“监管细化”的思路,最终是为确立融资担保行业的基准。但是,除了制度体系建设,在促使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方面也应该有所改善。“比如,实现担保机构与央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共享,有关部门简化担保抵质押登记手续、降低收费,对保前资信调查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在政策方面,“扶持和监管机构不统一,希望继续推行风险补贴机制、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等”。
 
陆先生说,关于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问题,这是担保业多年呼吁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李世奇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在银担关系中,银行处于明显强势地位。正如日前发布的《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分析:“以目前担保行业与银行的关系来看,担保机构还缺乏与银行谈判的实力,因此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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