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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的发展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作为
2012-09-03 22:38: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12
担保业的发展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作为
自2010年10月至今,媒体上报到了很多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跑路、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甚至出现中担担保的破产或重组等事件,这与国际经济环境的疲软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有一些关联,但为何银行、保险、证劵机构没有出事件呢?这个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据报道,对担保公司做了一些调研,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度的顶层设计有问题。现在所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是地方核准审批即可,没有按规模等分类到中央审批,且管理办法中有一段文字,谁审批,谁负责,这样出现了问题有地方负责,中央无关,这样会导致全国不能统一布局和监管,且专业性和系统性不够,容易出现中央无人管,地方监管不力的局面,就好像中央和地方在融资性担保是分开是的。网上没有看到出这么多事件,而中央监管部门的意见和想法呢?乃至于未来的规划等。原因只是一个,顶层设计没有集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有一个中央部门给管理了即可或者成立一个什么“国家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副部级单位行使职能,而不是什么7部委8部委的状态。 二、地方监管部门没有统一。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有的是财政厅。到地级市更好笑,有的是发改委下面的金融办等。这样的结果是上下不能对接,管理不能成线,信息不能及时到位,指导和管理不能充分整合资源。看上去在监管,实际上在形式和流程。没有专业的监管,即无专业的市场和规范。 三、专业人才的不规范。融资性担保应该是一个非银行准金融机构,肯定要金融专业人才来监管,特别是银行里的专业人才,有多少是从银行业里面出来的。原来的工信部统一监管的时候,没有出这么多事件是值得思考的,因为原来有很多专业人才在监管。只有专业才能知道问题的根本在哪里,才能从哪里去预防和控制,同时审慎的化解风险,实现担保市场的规范化发展。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虽然没有监管措施,但出台了指导意见,按指导意见应该是司法担保及工程担保、财政担保为主业,而不是民间理财担保为市场。就必须要法律界和工程界的人才作为这个方向的发展的人才理念,而不是金融类的了。 四、审批的可能随意性。现在一个地方审批太多担保公司。在国外,担保公司是政府的公益性组织,主要是为了解决产业的发展,政府和部分民间资本参与,实现担保业为产业服务,出现风险大部分政府买单的模式,从而解决就业和GDP的增长,实现其他产业税收提升和就业的稳定等。而我国的担保企业,获得牌照的目的是什么?从来没有解决赢利的模式,认为拿到牌照就像开银行一样,是金融牌照了,就可以自己制造赢利模式,更多的是对“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都未看,就去申请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完了才知道,这个机构不好玩,当然靠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自己风险就大,从而产生了为自己关联或者控制的产业公司融资担保、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不按规定投资等担保违规现象出现。时间一长,隐蔽的风险就出来了。这个和申请者开担保公司的目的和政府审批部门的疏导很重要,同时审批部门要先培训申请者单位的法律法规后才开始准备材料申请,不然未来申请者只有就范,丢下的成本要想办法找回来,结果就是一条,违规经营或者违法经营。永远相信资本的属性是什么??------逐利性。这个是自然规律,除非有人救赎,那就是政府。 五、出事后的O容忍性不够。现在的担保公司出事前没有预警,出事后没有第一时间对股东及真正的老板进行控制,特别是资本的控制和流向的控制等。同时没有采取第一时间解决股权问题、治理问题、人力问题等政府应该做的救赎问题,被媒体报道后,股值和无形资产降低后才出手,结果就是一贬再贬,不破产也得破产的结果。当然更多的深层次问题是我们记者也不知道的,也找不到的报道素材。只有O容忍,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管团队就没有侥幸,规范和发展就会变得自然。担保公司的结构调整就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自然变化。 六、媒体和监管部门的联动不够。随着江苏81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吊销,北京26家牌照的取缔,还有广东的整顿,河南的整顿,山西的规范等的媒体报道,哪个地方的担保业的规范就好的多。为什么?因为经营担保公司的都想做好,都想合法合规的赢利,但政府和媒体给了经营者违法违规的经营环境,经营者自己也没有心理压力,同时监管部门也不能处罚我机构等因素,导致我有机会就上的投机心理,产生投机经营行为,长时间形成了一种习惯,最后事件就出来了。这些原因是什么,就是没有第一时间媒体公示。北京金融局做的好,有一家担保公司违规经营,马上报道了,现在有吗?当然可能,但现在至少还没有发现。只有在大家的监督下的合法合规经营才是市场未来的出路。 七、对中介机构选择的相对指定性。很多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检查都是找的专业的中介机构(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做是对的,也是国际惯例。但我们在开展工作中不能变推荐性为相对指定性。可以考虑2-3家相同的机构对担保公司的审核和检查,每家都出自己的结论,后监管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让担保公司自己来解答或者解释的方式实现审批和检查等,从而更加规范担保公司的法律行为和经营行为,实现监管部门的综合裁定权,达到产业规范等。 八、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剥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本身和银行业是无关的产业,是跟公检法、住建部门、电力部门、海关部门、财政部门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及产业背景的产业属性。而在现在工作中,虽然没有纳入监管,但会影响担保产业发展。因为客户不知道,认为都是担保,就是担保产业。人与人都不同,为何无原则男人犯错就一定是所有男人犯错了呢?这个需要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的监管剥离,且需要单独立法立规,实现发展。如成立一个“非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办公室”,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住建部统一管理,实现规范和良性的发展。 以上都是我在市场中,在媒体的报道中,在与担保公司的接触中发现的一些想象和问题,不一定全对,也不一定说完了,但我自己认为我作为记者能为担保业的发展,为市场的规范,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融资及工程建设者和其他经济建设者的工程担保和司法担保而做出的产业发展的呼叫,我是高兴的。我更加相信只要在国家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的高度行为下,有所为产业一定更加规范,担保业会走出寒冷的冬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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