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转发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多个文件的通知
阅读次数: 2390 发布日期:2012-08-31 17:09 来源:
浙企资发〔2012〕71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
近期,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多个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文件,现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和《关于个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有关风险的提示函》(融资担保办函〔20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遵照执行,认真研究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风险监管
各地监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以日常监管为重点,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技能,完善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工作重心由行业准入管理转移到日常监管上来,加强地区机构的数量和区域总体布局,注重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监测,结合本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际加强风险预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重大风险事件按规定及时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密切关注零业务或业务少机构的经营情况
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经营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充分利用在线监管系统,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零业务或业务量少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关注,分析业务量少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对不具备业务开展能力和没有业务意愿的机构,进行劝退,并协助其做好退出相关工作。
三、重点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各地市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审换证和整改工作,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地零业务或业务少机构的数量,经营情况和原因分析;
(二)自由资金的使用情况:注册资本金是否全额货币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本金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贷款情况;
(三)负债情况:负债占资产的比例,高负债的结构分析,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比例、方式,客户保证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关联交易情况: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相互关联交易对担保机构的风险影响。
附件:
1.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通知.doc
2.关于个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有关风险的提示函.doc
近期,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多个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文件,现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和《关于个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有关风险的提示函》(融资担保办函〔20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遵照执行,认真研究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风险监管
各地监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以日常监管为重点,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技能,完善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工作重心由行业准入管理转移到日常监管上来,加强地区机构的数量和区域总体布局,注重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监测,结合本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际加强风险预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重大风险事件按规定及时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密切关注零业务或业务少机构的经营情况
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经营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充分利用在线监管系统,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零业务或业务量少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关注,分析业务量少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对不具备业务开展能力和没有业务意愿的机构,进行劝退,并协助其做好退出相关工作。
三、重点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各地市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审换证和整改工作,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地零业务或业务少机构的数量,经营情况和原因分析;
(二)自由资金的使用情况:注册资本金是否全额货币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本金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贷款情况;
(三)负债情况:负债占资产的比例,高负债的结构分析,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比例、方式,客户保证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关联交易情况: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相互关联交易对担保机构的风险影响。
附件:
1.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通知.doc
2.关于个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有关风险的提示函.doc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