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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阅读次数: 2129 发布日期:2017-09-11 17:13 来源: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至我局地籍管理处。邮箱:617793479@qq.com;传真:85512118。



附:《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6日 




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助推“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专项行动,规范保障性安置房抵押融资业务,有效配合保障性安置房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温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安置房,系指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安置住房(不包括村三产安置房)。以已认购定位,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保障性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均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购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构)我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安置房预告登记业务的办理机构。

第四条(楼盘建立)需办理安置房预告登记的项目,应先建立项目楼盘表,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实时共享楼盘信息。

第五条(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安置房的购置金额扣除已支付房款后的余额为贷款上限。

第六条(资金监管)放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针对购房人发放的安置房抵押贷款用于该安置房项目建设。

第七条(质押查询)申请预告登记前,安置房购房人应就所购安置房是否仍处于补偿权益质押登记状态和权利限制状态分别向质押登记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出具相关查询证明。

第八条(登记流程)利用无权利限制状态的安置房进行预告登记,当事人须同时申请上述安置房购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一并受理两项登记。

第九条(预告登记)安置房购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建设项目主单位和安置房购房人,需提交要件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安置补偿协议书; 
4、认购定位证明;

5、无相关权利限制的查询证明;---预告登记和预告抵押权登记之间对权利限制状态有时间差。

如当事人对安置房购房预告登记有书面约定的,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第十条(预告抵押权登记)安置房预告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购房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交要件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预算单、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借款、抵押合同(或二合一合同);
    5、关于补偿权益质押登记状态的查询证明。

如该安置房正处于补偿权益质押登记状态,则无需提供第2项的资料,第4项的借款合同为原质押借款合同,同时,无需归还原贷款即可申请预告抵押权登记,申请登记事项须明确为质押转预告抵押。

如有第三方为安置房购房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担保人、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如在第三方为安置房购房人借款提供担保后,安置房购房人将该安置房作为抵押物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则还需提供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并由购房人和担保人作为主体申请安置房预告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核后,给予颁发安置房购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和预告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设立预告抵押权后,抵押权(质权)人应凭预告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向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注销登记)安置房购房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申请安置房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安置房预告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证明不动产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如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及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申请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则需相应提交上述情形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核后,给予办理安置房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其他登记)已经登记的预告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预告抵押权变更、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预告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证明不动产预告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核后,给予颁发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预告灭失)预告抵押权登记注销后,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安置房购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当事人自该不动产能够进行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转本登记)预告抵押期间,安置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申请预告抵押权转抵押权首次登记,也可同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预告抵押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预告抵押登记转为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预告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核后,给予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购房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保障性安置房抵押贷款及预告登记的其他相关要求,参照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今后,如国家针对该项业务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政策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执行)各县(市)可依照执行。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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