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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 排查暨2016年度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2587 发布日期:2016-01-22 14:37 来源:




浙经信企资〔20169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根据省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结合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排查和年审工作对象

全省范围内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15日,各市经信委组织对辖内担保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3月20日前将排查工作及成效、现状、风险、突出问题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措施,书面报送我委。

(二)2月29日前,担保机构准备申请材料,填写担保机构年审指标明细表(电子版)(附件4),递交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三)3月15日前,县(市、区)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和汇总后的担保机构年审指标明细表(电子版)(附件4)上报市经信委。

各市经信委(义乌市经信委)对材料审核后,结合当年度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情况,确定年审结果,3月31日前正式行文将年审通过机构名单和申请材料、担保机构年审指标明细表(汇总表)一并上报我委。

(四)4月15日前,我委根据各地担保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成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担保机构进行年审复查和现场检查,对年审合格的担保机构,统一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风险排查和年审工作主要内容

(一)风险排查

1、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2、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3、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

4、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及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二)年审工作

1、是否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合法合规经营;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各项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资本金是否到位,对外投资是否超限额,客户保证金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按规定登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更新信息,并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4、是否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工作,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5、2015年度担保业绩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具有持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意愿和能力。

四、换证申请材料

对于许可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担保机构,需提交以下换证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省、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各一份。

(一)年审换证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2015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附注应包含业务变动表(附件2);

(五)2015年度发生事项变更的,还需填写事项变更情况表(附件3);

(六)各市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担保机构同时一并报送“担保机构年审指标明细表”(附件4)电子版至县(市、区)监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底线,各级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风险排查。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工作继续实行全省统一组织、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把关、省级抽查的方法。各级经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全面汇总分析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总体情况,摸清风险底数,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根据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年审结果,继续淘汰一批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经营不规范的担保机构。

(二)现场检查全覆盖

各级经信部门要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监管检查与第三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的作用,积极组织有关专家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辖内所有担保机构逐户上门,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财务账簿和银行往来账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股东虚假出资、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担保机构应设立专项账户,对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不得与担保机构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对排查中发现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的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委报告,并联合当地非法集资处置部门协商解决办法;对于存在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单户担保贷款超比例、对外投资超比例、保证金账户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规范等行为的担保机构,要及时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四)及时做好换证工作

为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在继续颁发2年期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我委将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换发3年期经营许可证:(1)符合年审换证条件;(2)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3)国有股份占比30%以上;(4)2014年、2015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放大倍数=(年初融资性担保余额+年末融资性担保余额)/(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

联系人:叶欢,电话:0517-87055249;

电子邮箱:rzdbwork@163.com。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业务变动表

   3. 2015年度担保机构事项变更情况表

              4.担保机构年审指标明细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114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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