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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市场法律规制应从单一转向分类

阅读次数: 1842 发布日期:2015-01-16 10:44 来源:
   随着担保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原有的带有互助性质的民间担保或商事担保仍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新的由专业性、商业化担保公司为营利目的而经营的担保,以及政府运用担保形式实现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社会经济的担保。担保市场出现了明显的多层机构。担保市场形成的基础、目的和功能不同,在法律规制方面也不能同样对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担保制度应综合考虑担保机制的正负面效应,运用各种制度资源,对担保市场的不同领域进行分类调整。在担保市场的规制方面,我们需要改变单一的传统规制模式,根据不同担保市场的特点进行分类规制。对传统互助性担保领域,只要符合一般的道德准则要求,就应允许其合法存在,并按照传统民法的调整思路进行调整;对经营性担保领域,应重点加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而对政策性担保领域,则应重点加强目的性监管。相关制度设计应摆脱传统法律观念影响,根据担保市场的客观要求,作出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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