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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阅读次数: 2211 发布日期:2015-01-16 09:00 来源:

 各市经信委、义乌市经信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发〔2014〕2号)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切实规范融资担保相关服务,有效防范和处置融资担保经营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担保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各市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现有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和自身监管能力,审慎审批设立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确需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要严格审查其股东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真实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质、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真实动机等事项。要合理规划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对违法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将其退出市场;对不具备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意愿和能力的担保机构,要引导其依法退出市场。对于退出市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确保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社会稳定。

二、加强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一)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按照《关于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浙经信企资〔2014〕376号)要求,以“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为载体,建设全省担保行业的监管数据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业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各地要加强对当地担保机构信息报送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做好各项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工作,确保数据报送的时效和质量。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二)丰富担保机构日常监管手段。各地要加强对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对检查内容、方式、程序、人员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强化担保机构业务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规范,对于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意见及整改通知书等有关信息资料,要及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存档备查。

    三、着重防范部分重点事项风险

    (一)重点事项监督检查。重点审查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股东虚假出资的问题,切实落实资本金第三方托管要求,加大对担保机构财务核算的监督检查。督促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担保机构设立专项账户,对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不得与担保机构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对于存在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单户担保贷款超比例、对外投资超比例、保证金账户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规范等行为的担保机构,要及时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防范账外经营风险。各地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账外经营的问题和风险,按照《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融资担保办函〔2014〕42号)中的各项要求,做好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及从事民间融资担保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依法及时处置;对可能出现较大风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预案,提前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化解系统性风险。

四、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重大风险事件

各地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撤销等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重大风险事件的,要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后续风险处置工作。要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风险,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五、严把有关申请申报事项的审核关

(一)做好担保机构年审换证工作。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换证制度,以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为依据,对担保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能力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开展担保机构报送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检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年审结果。通过年审换证,继续淘汰一批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经营不规范的担保机构。我委将根据年审工作情况,对年审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做好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项目审核。各地要加强对申报国家、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项目和税收减免资格的审核,重点对担保机构申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提高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专项资金委托实力强、声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担保机构的专项审计。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申报的项目从严把关,切实提高财政扶持政策激励作用。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有关风险补偿资金。

六、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责任

(一)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认真做好辖区内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及时处理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建立监管问责机制,对工作不落实、人员不到位、担保机构风险多发的地方,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各市、县监管队伍培训,传达最新国家和省有关监管政策,培训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各市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开展各类监管培训工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1228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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