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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1949 发布日期:2014-08-08 23:09 来源:温州信用担保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温州市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4〕212号

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住建委、温州市经信委、温州市金融办(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8届第50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9届第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市 委《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 〔2013〕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工程担保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上市企业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和《关于落实 “五个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2〕127号)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和单位实际,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担保业务。

二、担保公司在建筑施工领域从事工程担保,应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融资担保资质,且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运营须符合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全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上一个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上一个半年度末净资产的50%。同一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四、担保公司在开展每项工程担保业务时必须提供担保金额10%的现金保证金,由银行或业主专户监管,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现金保证金在担保合同到期后方可解除,在担保合同未解除前,此现金不得作为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计算。

五、担保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经温州市住建委、温州市经信委和温州市金融办(局)联合认可后,方可在建筑施工领域从事工程担保活动:

1、符合规定的公司执业执照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达到100%;

2、具有2名以上(含)建设工程类中级职称技术人员;

3、担保公司在法院、金融、经信、住建等系统没有失信行为。

六、担保公司在建筑施工领域从事工程担保活动实行一年一准入,需提供以下资料,由市住建委或其委托的单位集中受理申请:

1、担保公司在建筑施工领域从事工程担保申请表;

  2、按照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建筑施工领域从事工程担保活动:

1、未经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和市金融办(局)认可的;

2、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3、在工程招投标中参与违法活动的;

4、未提供银行或业主现金保证金监管协议或提供的现金保证金额度达不到担保金额10%的;

5、单笔担保金额超过该担保公司上一个半年度末净资产50%的;

6、同一担保公司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

7、没有按照合同履约的或工程因故停工后恢复施工不再为其出具担保手续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担保公司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将保函、上一个半年度末净资产证明和现金保证金监管协议的复印件等资料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建筑工程担保合同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约定履约担保实行浮动机制的,从合同应遵守其约定。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 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十、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供经总监签署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十一、办理解除担保手续后,担保公司才可与银行或业主解除担保合同10%现金保证金的监管协议。

十二、实行担保活动动态监管制度。发现担保公司从事担保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禁止其在建设领域内从事担保活动。

十三、对大型工程的担保,可由若干家担保公司实行联保。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中试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温州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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