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阅读次数: 334 发布日期:2022-10-20 14:21 来源:上海发展改革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上海市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实施意见。制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关键环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要聚焦支小支农,要求各地区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2020年6月,我市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作用,着力稳企业保就业的现实需要。
为深入贯彻中央、本市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在深入调研本市融资担保行业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发文公布了本市首批10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局积极推动市融资担保中心与所有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合作,初步形成了国家、市、区“三级联动、层层分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融资担保放大效应。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六大部分共15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明确建立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高体系整体质量,加强机构自身能力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部分:坚持做好主责主业。一是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守准公共定位,明确支持范围、加强业务引导;二是实行降费让利,明确担保费率、规范收费行为。
第四部分: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一是深化银担合作机制,推动全市银担“总对总”合作;二是根据中央政策要求,明确银担风险分担比例。
第五部分:强化财税正向激励。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二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三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以及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第六部分:创造良好环境。包括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完善监管考核机制、优化政策环境。
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明确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具体要求,提供财税激励与良好发展环境,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力求既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要求,具有以下特色亮点:(一)明确提出了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加快发展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市融资担保中心为龙头,各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支撑,新型银担分险机制为载体,适应本市产业发展需要,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五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五的工作要求。
(二)构建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本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机制。明确融资担保基金的法律性质,支持市融资担保中心发挥承上启下核心作用,构建完善国家、市、区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对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授信规模;充分利用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扩大再担保体系覆盖范围,并加强对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切实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
《实施意见》提出:一方面,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和业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同时规范各类收费行为,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四)建构银担合作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细化业务准入、风险分担、担保代偿条件。按照政府扶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再担保体系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比例之外,市融资担保中心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均不低于20%,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其余风险责任。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融资担保中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与绩效考核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成效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鼓励各区建立健全以区财政部门牵头的符合各区产业导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推荐机制,并建立配套的贴息贴费等财政支持政策体系,通过“园区贷”批次担保等新型融资担保合作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六)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尽职免责制度。市、区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突出政策导向;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绩效评价、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机构负责人履职尽责、员工薪酬水平的重要依据。积极推动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运用相关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涉融资担保贷款相关金融案件,协调相关部门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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