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也要担责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宋海红 胡科刚
●案例
合同上草草签字,被诉后觉得冤枉
2010年6月,朱明(化名)向日照某银行申请贷款20元,38岁的张伟(化名)为朱明的借款出具保证担保函,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后经审核,银行向朱明发放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朱明偿还借款本息,张伟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伟称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签字属实,但签字时该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限、保证数额等均为空白,自己当时草草就签了字,空白内容系银行事后填加,自己不应对此担责。
●审理
合同“空白”不重要,担保人被判担责
日照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伟为朱明申请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说明张伟有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张伟认可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属实,因此,即使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担保期间、担保数额等内容属银行事后填加,但张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和判断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其不能以签字时相关内容为空白作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故张伟称其不应对朱明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伟承担15万元的保证连带责任。
●提醒
为别人担保时,需考虑两方面内容
“在借款合同中,很多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往往草草就在合同中签了字。”办案法官介绍,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保证人又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拒绝连带责任,但又往往都是无效的。
据介绍,在为他人做担保人时,一定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与贷款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
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还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