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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罪与罚

阅读次数: 1895 发布日期:2015-01-16 10:59 来源: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在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从孙大午案到吴英案,皆可看出企业民间融资的问题之繁杂。而民间融资的困境与出路也成为当下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话题。结合孙大午案,就这一话题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

    法治周末:前不久,备受关注的吴英案传出最新消息,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孙大午案与吴英案,这两个案子的相似点有哪些?

    徐昕:吴英案和孙大午案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两人均为民营企业家,均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吸收公众存款均由周转资金不足引起,均因资金链断裂而事发,一定意义上均属于民营企业面临融资困难而出现的问题。

    法治周末:同是向民间吸纳存款,吴英所犯集资诈骗罪与孙大午所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犯罪内容和判罚上有哪些区别?

    徐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经营;二是客观行为不同,集资诈骗罪使用了诈骗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使用诈骗手段。

    此处的诈骗,是指行为人本不打算归还借款,却隐瞒非法所有的真相,虚构投资项目、具有还款能力与意愿等假象,使受害人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募集资金的手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可能存在一些假象,比如通过基金会等非法定金融机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免存在受害人的误认乃至行为人的误导,但行为人的目的并非非法占有,本质上不属于诈骗。

    法治周末:如果孙大午案放在今天,会不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徐昕:完全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孙大午案本质上是企业的融资行为,是民营企业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融资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通过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乃至扩大再生产,客观上为国家创造了就业机会和税收。

    此案之后,社会各届特别是经济学家大力呼吁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十多年后的今天,政府严厉管制金融的立场有所松动,例如,吴英案之后在浙江尝试搞试点,探索民营金融进入金融市场。最新的进展是,民营资本试水互联网金融,且风生水起——各类“宝宝们一度抢了金融业的风头。

    法治周末:孙大午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却被外界称为“为中国农民的前途命运忧心忡忡的思想者”。可见,他迎合了农村、农民发展变革的需求。那么,怎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整合民间资本促进农业发展?

    徐昕:一方面是民营企业普遍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是城乡居民储蓄额居高不下,大量资金找不到出口,供需双方彼此隔断;一方面是国家金融机构可望不可及,另一方面是民间高利贷请君入瓮,民营企业要么停伙断炊,要么饮鸩止渴。堵不如疏,国家应逐步、适度开放金融行业,放开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立,允许其进入金融市场,允许民间借贷的合理存在。

    在农村,可以通过农民互助会、农村基金会等形式,促进农民的自助与互助。前些年,农村基金会曾兴盛一时,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惜乎规范不足、监管滞后,出了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此因噎废食,应总结经验教训,促进规范发展。在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努力消除城乡差别的今天,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法治周末:孙大午也搞股份制改革,但他的企业被称作“家族企业的乌托邦”。你如何看待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徐昕:家族企业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发展的普遍特征,转型面临困难亦属正常。让市场去调节吧。如果真正想做大做强,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营经验的管理人员,是必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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