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奇台县:对担保人撤诉后不能再起诉
2013年12月,贷款到期后,因张某未能按时还款,2014年1月,奇台支行将李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贷款5万元。诉讼中,因朱某离开本地,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奇台支行撤回对朱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李某、张某、赵某、杨某四人偿还银行5万元贷款。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张某、赵某、杨某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而朱某名下则有银行存款。
因有履行能力的朱某在判决书中没有确认应承担的责任,奇台支行要求重新提起对朱某的起诉。奇台支行认为,因朱某的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要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撤诉是因朱某地址不详,并未放弃追究朱某的担保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近日,兵团第六师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奇台支行的起诉。本案已经经过法院处理,原告奇台支行撤回对担保人朱某的起诉,是一种自动弃权处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撤诉后又再次起诉朱某,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审”、“一事不再理” 的法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
本案中,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服从法院判决,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向法院提交,不符合申诉的条件,故本案不能重新起诉朱某。
据悉,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五户联保的部分成员恶意逃避债务,动辄下落不明,如果采用公告送达,金融机构因审判周期过长,往往采取撤回对下落不明当事人的起诉,这虽然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势必增加了其他联保成员的负担和风险。